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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忠根与杨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忠根,杨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忠根,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红,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忠根与被上诉人杨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素红于2014年10月13日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忠根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18日,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朱忠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忠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生、李俊生,杨素红的委托代理人薛富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山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骆慧杰审判员  运文静审判员  刘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