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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铁中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哈尔滨市宾县三平木业有限公司、张国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哈尔滨市宾县三平木业有限公司,张国良,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铁中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莉,主任。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三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经理。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芳,女,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和省法院将该案交办我院继续执行的(2014)黑高法执指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我院于2014年11月28日续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三平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宾县宾州镇中心街888号两处房产及土地并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三平木业有限公司、张国良、苏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2条、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三平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宾县宾州镇中心街888号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宾房权证中字第0043和宾房权证中字第00**号)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宾国用(2002)字第0010001号,土地面积5889.17平方米)以第三次拍卖底价697.0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本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其中债务本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共计6908300元,执行费61900元。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三平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宾县宾州镇中心街888号两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宾房权证中字第0043和宾房权证中字第00**号)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宾国用(2002)字第0010001号,土地面积5889.17平方米)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亚勇审 判 员  曲春光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