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415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照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