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67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护漕港中学路段,与袁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5mg/100ml。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袁某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赵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赔偿凭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甲系无证驾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