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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秦绪宏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孙正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孙正溪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207号原告:秦绪宏,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8号。诉讼代表人:曹向东。被告:孙正溪,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绪宏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孙正溪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绪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绪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绪宏负担。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文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