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苍溪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徐金玉罚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890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金玉,汉族。本院在执行徐金玉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金玉,因现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正在服刑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苍溪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