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胡民初字第3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丁铁龙与李作力、于爱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铁龙,李作力,于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民初字第3941-1号原告丁铁龙。被告李作力。被告于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铁龙诉被告李作力、于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鲁G×××××号的汽车一辆及现金3000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