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余某某,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婚后感情还好,但常因生活琐事、家庭矛盾吵架。2011年,其外出工作。2013年开始,被告认为其花天酒地、不关心家里,双方之间矛盾加深。2014年10月,因其出去逛街,被告将其打伤。其与被告生活观念有差异,无法与被告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2万元;3、儿子陈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相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陈某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向本院说明了意见。其称,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共同生活已经很多年了,对原告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2002年农历腊月十八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系某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2008年8月1日生育一子陈某甲,现系某某实验小学二年级学生。婚后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存在一些家庭矛盾。2011年开始,原告外出工作。婚后直至2013年之前,双方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之后,被告因原告经常在下班后外出应酬,与原告产生矛盾,偶有打闹。2015年7月29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自相识后至今,共同生活也长达十余年,且婚后直至2013年期间夫妻感情尚好,还是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两年开始,双方经常因原告下班后应酬,产生分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裂的程度。原告应当将社会交往和家庭生活适当的平衡好,被告也不应将正常的社交理解为花天酒地;社会交往是必要的,但是应当掌握好尺度。双方对此应换位思考、加强理解和沟通,而不宜以离婚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双方应认识到夫妻之间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努力改善,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加之,目前孩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关心和爱护。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