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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8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翁耀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翁耀定,陈爱玉,潘洵辉,翁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89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莱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耀来。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玉。被执行人:翁耀定。被执行人:陈爱玉。被执行人:潘洵辉。被执行人:翁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依法经过两次拍卖,但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宁波莱圣福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