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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与张小红、陈光亮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光亮,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开梅,女,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陈光亮,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小红,女,生于1984年5月1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卫计委征字(2015)第16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卫计委征字(2015)第16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陈光亮、张小红。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自动履行了缴纳社会扶养费5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余额76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卫计委征字(2015)第16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代正审 判 员  吴高丽代理审判员  魏永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