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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久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463号罪犯李久林,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罪犯李久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久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久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7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久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犯罪情节较恶劣,又未能积极缴纳罚金,且无证据证明确无执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久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