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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转逮捕,同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鄂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随州市至武汉市,经31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水市长岭镇平林街东方时代家俱店门前路段时,遇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史某(男,58岁),被告人徐某采取措施不及与史某相撞,造成史某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事后,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2、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徐某归案后,其家属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社会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