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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华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连富与徐连富、谢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连富,谢亚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杭州华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华。被告:徐连富。被告:谢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连富、谢亚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操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