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会林与温州百纳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林,温州百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王会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炘、吴楠,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百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龙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林诉被告温州百纳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张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