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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升徐与庄宝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升徐,庄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朱升徐。被执行人庄宝财。申请执行人朱升徐与被执行人庄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8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