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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范世华与张本华、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华,张本华,方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217-2号原告:范世华,男。被告:张本华,男。被告:方淑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华与被告张本华、方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范世华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方淑琴的起诉。本院认为,范世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世华撤回对被告方淑琴的起诉。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