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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陡支行与葛正风、刘葵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陡支行,葛正风,刘葵葵,王守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陡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项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余会、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正风,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刘葵葵,女,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守保,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陡支行与被告葛正风、刘葵葵、王守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涉及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