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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聂连成与被执行人张哲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连成,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聂连成,男,1952年生被执行人张哲,男,1970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2.6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聂连成与被执行人张哲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 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