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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赵金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赵金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少雄(现用名陈劭熊),该单位党组书记、主任。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赵金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