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晏国民抢劫罪,晏国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26号罪犯晏国民,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国民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晏国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晏国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国民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5月28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晏国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国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