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春柳与谭开心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柳,谭开心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黄春柳,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谭开心,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黄春柳诉被告谭开心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万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春柳、被告谭开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春柳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8月相识并自由恋爱,在2013年9月同居,2014年6月26日在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9日生下儿子谭少权。婚前,刚相识的时候被告对原告哭说自己第一次婚姻有多么的不幸,因被告前妻出轨有了第三者,被自己亲身抓到,作为一个男人更是为了面子,要做到让外人知道以为是因为自己花心才离婚。尽管前妻出轨,自己还是为了小孩非常不愿意离婚,低声下气去求对方,不论自己怎么苦求但前妻执意离婚,以此博取原告的同情。更是扬言承诺,不管以后怎么,除非原告有第三者,婚内出轨,否则都不能离婚,害苦了自己的小孩,自己觉得很内疚不敢面对自己的儿子,一直认为亏欠大儿子,所以要求原告结婚后一定要加倍疼爱自己的儿子,以此让原告觉得被告是一个值得托付终身的人。除此之外被告还用尽甜言蜜语,说原告是被告这三十多年唯一动心爱上的女人,甚至为了原告抛弃自己的一切来换包括生命。把家里的钥匙给了原告,让原告做女主人。更是扬言从来没有像在乎原告那样的去在乎一个女人,把自己的QQ空间的密码设置问题是“我爱”答案是:原告的名字。把原告的手机号码保存为“老婆”。更是天天去炫耀能娶到原告,是被告这辈子最满足的事,最幸福了。虽然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多疑,经常要求原告不准与其他男人有通电话、发信息、见面、吃饭等行为。原告自认为是一个顾家识大体的好女人,也自认为被告是因为被前妻所伤害才会变成这样的,所以原告一直是守妇道,用最大的包容心和感恩的心接纳被告的一切,也相信自己可以改变被告。由于双方学识、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不同,原告与被告便过上白天和黑夜的生活,完全没有交集,但彼此也相处得很好。后来因原告怀孕就领了结婚证,但被告一改婚前那种甜言蜜语的态度,在孕期原告没有体会到当为人父母的喜悦,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更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原告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特别是在怀孕期间,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尽管如此,原告还是一直努力默默的为这个家忙前忙后,好好地维护这个家庭。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没有分担一些家务活,被告除了上班,下班回来就是睡觉,有时还很晚天亮才回来,让原告担心一直等他回来。期间嫌弃原告打扫房间不干净,衣服洗不干净,饭菜做得不好吃,应该每天都打扫一次,包括各个死角落,拖地,特别是原告孕期7、8个月的时候,根本蹲不下去,后来是因为原告去买米,米太重,羊水破了,儿子就早产出生了,直到儿子出生原告也没好好休息。在月子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从不主动问候,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2015年3月9日起,小儿子感冒发烧去医院治疗,作为父亲的被告,没有一次提出或主动开小车送去医院,每次都是原告和原告的母亲开摩托车去的。夜里小儿子不舒服,哭闹,被告更是只顾自己在玩手机游戏到天亮,也不问下什么原因,也没去抱抱、看看,比陌生人更陌生。还嫌弃儿子哭声太吵,不回家去外面开房休息。直到4月1日小儿子因支气管肺炎办理入院的第一个晚上,被告第一次却正式提出要求离婚。在这样的环境下,原告身心双倍折磨。小儿子住院期间,作为父亲的他,仍然没有过来关心问候,迫于他家人的压力,他像一个陌生人似的到医院巡查一两分钟就走开了,而且在小儿子住院期间,被告没有回家过夜,作为父亲严重失职的连大儿子在幼儿园放学后没有去接,学校老师一直打电话无人接听,令人十分费解,作为一个父亲,竟然可以做到这样。被告一味的催促原告早日去办理离婚,理由是和原告在一起生活无味、苦闷、烦躁,自己一直装不下了,说压抑了很长时间。然而在小儿子住院期间,天天看着儿子因为要吊水打针,小手小脚都被护士扎的根本没地方扎,看着儿子那么小却要承受这样的痛苦,看着其他小孩都是父母抱着哄着呵护着,原告只能跟着撕心裂肺的哭。在医院人多复杂的环境,小儿子还差点被别人抱走了,在原告最脆弱的时候,而被告一味的催着去办离婚手续。在儿子出院的当天,因为下雨,害怕淋到雨儿子的病会复发,还是原告求被告去接,接回来的当天,被告更没有看一眼,原告抱着儿子还大包小包的拿着东西走上六楼,被告就独自回去了。迫于被告这样的精神压力下,2015年4月7日,在被告当天一而再三的催促下,到了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提出男方提出离婚的不给办理,被告就在那里大吵闹,说今天一定要离婚,为了息事宁人,原告违愿的签下离婚协议书,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在儿子还不到百日,而且因支气管肺炎住院,被告更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抛弃两个儿子(大儿子送回给前妻抚养),没有尽到父亲之职责,也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父子之情。2015年4月12日,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大儿子也被被告送给他亲妈。迫于双方亲人的压力,被告胡编了个离婚的理由:第一次说是因为对原告没有感情,没话说,原告不会做家务,所以要离婚;第二次说是因为听信了大师,说原告会克死他,让儿子没有父亲或母亲,被告是为了原告好,才痛苦的做出离婚的决定,说这个是自己的心病,因为这个原因整天痛苦的想去死,无法释怀。为了帮被告解除心病,原告和被告的两个哥哥,把北山的所有大师都一一求证,但都没有这个说法。事后证明,这只是被告把我们再次欺骗。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深入了解而被被告蒙骗。原来被告的第一次离婚,也是因为被告在前妻怀孕期间有了第三者,小孩生出来后再闹离婚,而被告当初却欺骗原告,说是因为前妻有了第三者才离婚的。对原告造成第二次伤害。为了给双方亲人一个交代,被告口头答应,赔偿原告一次性20万作为精神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费,每月支付儿子谭少权抚养费3000元。口头上答应了,但一直没有兑现。被告曾发信息承诺过,念在原告对被告一直有付出,愿意支付这笔赔偿金。因为双方家长的意见,相信被告只是一时贪图享乐,给点时间他缓解,等他悔改,还是希望双方能够在一起。201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给原告发信息,告诉原告,如果被告死了,好好照顾儿子。这让原告担心害怕,追问下,被告终于承认了自己是被第三者抛弃了,痛苦的想去死。信息中表明从来没有爱过原告,让原告第三次受到伤害。从相识到分开不够20个月,刚开始被告的甜言蜜语,真爱,荡然无存,让原告深深的感到被告的欺骗和玩弄感情。事后几天更是要求原告把剩下的所有的衣物从被告家中搬走,更是扬言自己已经离婚了,是要找老婆的。原告上过被告家中,被告从来不会收拾家,之前家里都是乱七八糟,很脏,而现在收拾很干净,还摆放了几盘花,一看就知道是女人来过的。原告很伤心,更是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被告的原因,原告目前上下班,工作很累,回家还要照顾儿子,夜里要起来至少两次喂奶,更是因为月子里辛苦带儿子的原因,现在是产后腰疼,一到夜里根本无法入睡。休息不够,加上照顾儿子,原告经常精神恍惚,无法安心工作,严重的影响了自己的工作,更是面临着失去工作的困境。当初回来娘家是暂住,被告的家人说过给被告两三个月时间,让他反醒,都是一致认为被告只是被诱惑暂时蒙蔽,会悔改的。被告竟然无悔改的意向,而且要找老婆结婚,那么关于原告和儿子以后的生活要安顿好。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作为丈夫,在妻子月子期间和儿子生病住院竟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见一个爱一个,永远下一个都是他的真爱,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还要以原告克死被告为由离婚,严重玩弄欺骗原告感情。对此,在与被告离婚时原告并不知情,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费200000元。其依据:原告和被告同居后,原告的所有收入都用在与被告生活上约138000元;2013年10月份,原告帮被告偿还了某女人8千元借款;2013年11月,被告父亲生病住院治疗,给了被告工资卡,卡内8000多元;2014年2月春节期间,原告的20000元年终奖现金给了被告,主要是用于被告父亲生病去世前后的花消等等(离婚后得知被告在其父亲过世后拿了1万回去的时候,竟然和自己的三个亲哥哥说这是对外借的高利息的钱款,办完丧事后,剩下的钱大部分分给被告拿去还,但被告并没有还原告一分钱);根据支付宝消费记录,是被告直接消费的共约9000元,直到离婚分开生活,原告是负债的,目前原告和小儿子寄住在娘家,暂无居所,原告的弟弟年底将生育,原告将无处居住。而且被告当初离婚协议上每个月给1千的抚养费,而小孩现每个月4瓶惠氏奶粉,250元/瓶,4袋L码52片/包绿帮尿片,86元/袋,其他米糊辅食凉茶衣物等,生活费约2000元,24小时的保姆育儿费用200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所以强烈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费200000元,用于购买居住使用。在被告没有支付全款项之前,原告有权利和小儿子搬回被告的房屋居住。小儿子与原告生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小儿子的生活,也没主动去探望和问候过小儿子。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为了以后双方组织新家庭,更有利于小儿子的成长,原告要求被告同意更改儿子的姓氏,出具同意书一份,即日起办理儿子的户口迁移到原告户籍名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费200000元;被告配合把儿子谭少权的户口迁移到原告户籍处,并出示一份同意原告有权更改儿子谭少权姓氏的同意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谭开心辩称:1、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费200000元;2、同意配合原告迁移儿子户口,但不同意更改儿子的姓氏。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月9日生育儿子谭少权。后双方于2015年4月7日协议离婚,并协议儿子谭少权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抚养费不包含儿子的医疗费及读大学的费用;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粤QJE3**号马自达一辆归女方所有,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离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期间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害和精神伤害,且被告曾承诺支付的精神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费200000元没有兑现,原告遂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原告对其主张被告在婚姻期间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害、精神伤害和承诺支付精神赔偿金、经济损失费200000元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其请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及经济损失20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协议儿子谭少权的户口暂时在被告户下,原告有权随时迁走,被告必须无条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把户口办好,故原告请求被告配合把儿子谭少权的户口迁移到原告户籍处,应以支持。婚生儿子谭少权入户口时随父姓,表明原告对儿子随被告姓谭是同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出示一份同意原告有权更改儿子谭少权姓氏的同意书,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开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个月内协助原告黄春柳将婚生儿子谭少权的户口迁移到原告黄春柳户籍处;二、驳回原告黄春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春柳负担100元,被告谭开心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