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汇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中电国瑞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平顶山市汇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鱼台豪园东塔****号。法定代表人赵自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国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理想国际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牛贵宇,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汇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国瑞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汇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汇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汇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