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乔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滕某,医生。委托代理人张德烨,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