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审稿拟稿单位荣家湾法庭份数承办人意见请审批年月日庭长 意见××××年××月××日主管院长意见××××年××月××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新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成,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敏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岳阳临湘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6月11日儿子何子凡出生,2015年起,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辱骂原告,甚至辱骂原告父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抚养儿子。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岳阳临湘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6月11日儿子何子凡出生,2015年起,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辱骂原告,甚至辱骂原告父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抚养儿子。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和睦的家庭是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结构演进的重要基础,而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基础和标志,夫妻相处是要多些理解和宽容,才能共同努力营造美满的家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年纪尚轻,更需要双方多些理解和宽容。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双方发生矛盾是因缺少沟通所致。由于缺少沟通,致使积怨愈来愈深,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理解,就可以改善彼此之间的关系,且原、被告儿子年龄尚幼,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敏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