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万永江等与黄小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江,万仕美,万敏,李玉轩,李明连,黄小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万永江,男,生于1967年7月,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龙池镇。原告:万仕美,女,生于1988年4月,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万敏,女,生于1991年8月,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玉轩,男,生于1945年8月,汉族,住峨眉山市龙池镇。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余腾元,峨眉山市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连,女,生于1961年6月,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龙池镇。被告:黄小丽,女,生于1982年12月,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龙池镇。委托代理人: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永江、万仕美、万敏、李玉轩诉被告黄小丽、李明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江、万仕美、万敏、李玉轩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657.5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童启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世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