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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恩和与王春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和,王春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257-4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和,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春令,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恩和与被执行人王春令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24元,由被执行人王春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