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翟浩余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120号原告翟浩余,男,2012年2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郝园园,女,住址同上,系原告翟浩辰之母。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选,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翟世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浩余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浩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仲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