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林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陈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某诉称,其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陈某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撒谎、欺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于2012年4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考虑孩子较小,需要父爱和母爱,且陈某多次承认错误,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双方于××××年××月××日又领取了结婚证。后陈某以继续做装修生意为由,将坐落于长垣县食博园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的房屋作抵押,贷款300000元做装修生意,由于经营不善,目前已无能力清偿所欠债务,还向林某的亲属朋友借款共计350000元,并多次支取林某的信用卡;因债主联系不到陈某,林某多次受到债主的威胁与逼迫,不敢回家居住。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既不偿还债务,亦不对家庭负责,林某及儿子的生活来源靠林某亲属救济过日子,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与陈某离婚;婚生长子陈佳柘随陈某生活,抚养费自理;陈某所欠债务由其自行承担。陈某未答辩。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林某和陈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长子陈佳柘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及如何分割。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林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据此证明林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2、证明1份,据此证明陈某的身份信息及陈某于201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3、离婚协议2份、陈某的留言条1份,据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证据1、2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中离婚协议、陈某的留言条,因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针对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林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离婚协议2份;2、借条3份,据此证明双方的财产及债务。因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离婚协议、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陈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2月份林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长子陈佳柘2010年7月10日出生,现随陈某生活。婚后二人因家务琐事时有争执。陈某于201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林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请法院判令与陈某离婚;婚生长子陈佳柘随陈某生活,抚养费自理;陈某所欠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由陈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林某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长垣县蒲西区文武路南博爱路东食博园2幢2单元2061号房产1套;林某称陈某所欠债务为350000元。本院认为,林某与陈某共同生活已近六年时间,并生育有一个孩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不可避免,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增加理解和信任,仍有和好的可能。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陈某离婚,证据不足,对林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林某与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