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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壕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刘某,男,63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