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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亚男与薛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薛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孙亚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善奇。被执行人:薛彦忠,居民。申请执行人孙亚男与被执行人薛彦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3313.2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薛彦忠银行存款3382.20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