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季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52号申请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徐拥军,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某。第三人季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肖某、第三人季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某撤回对被申请人肖某、第三人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