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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阮长华与柯尊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长华,柯尊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阮长华,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柯尊才,男,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阮长华与柯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长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尊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标的6375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856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柯尊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阮长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