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阮长华与柯尊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长华,柯尊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阮长华,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柯尊才,男,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阮长华与柯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长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尊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标的6375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856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柯尊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阮长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