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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玲妹与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玲妹,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463号申请执行人谢玲妹,女,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851号谢玲妹与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另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不享有处置权。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85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