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山庄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书龙、裴育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山庄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书龙,裴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平泉县山庄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东,经理被执行人张书龙,男,1964年9月19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被执行人裴玉民,男1963年7月1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连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