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64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