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元宏与被告李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233号原告曹元宏,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被告李彩莲,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期。原告曹元宏诉被告李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也无法查明案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元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曹元宏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延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延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