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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元宏与被告李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233号原告曹元宏,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被告李彩莲,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子沟*期。原告曹元宏诉被告李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也无法查明案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元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曹元宏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延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延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