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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李甲,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乙,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