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董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孟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