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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王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王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朝阳景都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王京刚,天翔物业大丰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特别授权),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柏春龙(特别授权),大丰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崇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物业公司)诉被告王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翔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翔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翔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翔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