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德太与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孙德太,男。被告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太诉被告青岛环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