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冬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魏冬。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盛达街9号5层。负责人梁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冬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冬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