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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国文因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国文,李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监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胡国文(原审被告),男,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李长明(原审原告),男,生于1962年12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再审人胡国文因与被申请人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国文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国文申请再审称:在庭审中一再表明该两笔借款是赌债,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主持调解违返法律规定,明显错误。理应依法撤销(2014)通川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李长明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系合法有效,原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称是赌博借款,没有提供证据且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申请人一起赌博,其主张不成立。该再审申请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的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国文的申诉没有新证据,其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国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柏 健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谭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