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明芯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明芯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1号原告广东明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6。法定代表人龙飞耀。委托代理人刘长征,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8。法定代表人梁萍。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明芯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66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哲     华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晔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1号评议时间: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评议地点:本院办公室参加人:审判长邹哲华、人民陪审员李柳珍、人民陪审员徐小妹记录人:书记员肖晔瑜评议记录如下:邹:原告广东明芯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梁:同意上述意见。徐: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原告广东明芯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66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31元,由原告承担。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