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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塔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生与被告殷国忠、李强(曾用名李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生,殷国忠,李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塔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高永生,���。委托代理人高海艳,女。被告殷国忠,男。委托代理人康凯。委托代理人于亚红,女。被告李强(曾用名李东辉),男。原告高永生与被告殷国忠、李强(曾用名李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永生承担。审判员  韩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