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41890.5元。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