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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汉族,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三里黄185-1号,被执行人:栗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栗某某银行存款20000.00元每月给被执行人栗某某保留5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全部提取,至(2014)涡民诉前调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显峰审 判 员  梅洪刚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