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与河南军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管字第24号原告: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安县界牌镇石安村,组织机构代码08985500-4。法定代表人:范桃新,董事长。被告:河南军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湛滨区黄河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34506287-2。法定代表人:王新起,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军威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军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军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鹤壁市湛滨区,且被告已于2015年8月31日先行向鹤壁市湛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受理该案的时间是2015年9月7日,而鹤壁市湛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先行受理了被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起诉,本案应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鹤壁市湛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