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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与赵永梅、张苗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赵永梅,张苗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负责人袁敏,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强、郭义超,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梅,女,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苗苗,女,1994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诉被告赵永梅、张苗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二军人民陪审员  郑端生人民陪审员  郭成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