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白贞浩与张金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白贞浩,农民。被执行人:张金桥,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贞浩与被执行人张金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