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汪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9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欧建成,行长。被申请人汪静,女,汉族,1985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申请人汪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汪静所有的银行存款602066.27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汪静所有的银行存款602066.27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中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